商标注册申请到底是为了什么,拥有商标专用权?避免商标侵权情况的发生?维护企业品牌价值?这些都对。然而,因为商标转让及商标使用许可皆能直接获取利润,便有人认为商标“奇货可居”,大量申请注册,高价转让给需要的企业。这种“囤积”商标以获利的行为无疑对真正需要商标的企业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初衷。于是,《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撤三”的情况。《商标法》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对“商标撤三”的规定中,有几个关键词需要注意。
正当理由
注册商标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条件下,才会被商标局撤销,反之,如果企业由于一些不可抗因素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是不能被撤销的。那么,什么叫“正当理由”呢?
A、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如果因为这些因素发生,导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进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的,构成正当理由。
B、政府政策限制。指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的生产销售无法进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种类的商品销售禁令、进出口限制、生产经营前置性审批或许可等。
C、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
说好了是连续三年不使用,少一年少一个月少一天少一个时辰都不叫“连续三年不使用”。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停止使用行为的状态不间断的持续三年以上,而不能是停止使用行为状态累计三年以上。如果中间恢复过使用,应该以这个时间点为准重新计算。关于这“三年”的计算方法,是从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倒推三年。比如,申请人是在2018年4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的撤销某注册商标的申请,那么,判断是否连续使用的“三年”时间段就是从2015年4月12日~2018年4月12日。
商标局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撤销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此外,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损失。对于商标注册人及撤销申请人来说,商标是否会被撤销取决于商标局的决定。但是,对于这两方当事人来说,商标局做出是否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后,还可以走“上诉”之路改变既定事实。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实践中,无论商标局最终做出的的是撤销还是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均有权向商标评审委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像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一样,如果对商标评审委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审查。注意,无论是商标注册人还是商标撤销申请人,对商标局决定不服的,都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对商评委决定还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