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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

使用他人作品


使用他人作品

一部作品的第一版权所有人通常是作品的原创者或作者,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在有些国家,版权作品的经济权利属于雇佣创作者的个人或单位。在别的一些国家,经济权利自动让渡或转让给雇主。 请联系贵国知识产权局,了解更多与你相关的本国具体情况

在使用受保护的作品前,通常都需要获得授权(可能是许可的方式,也可能是权利转让的方式)。对于某些特定用途,授权可能来自集体管理组织,而不是直接来自权利人,例如授权一首歌用于公开演唱会的情形。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你可以使用受保护的作品而无需任何授权:

  • 国家层面可能规定了例外与限制允许你使用作品。
  • 特定的条件或许可使作品可以用于某些目的,这样的作品有时公众可以获得。当使用这样的作品时,一定要注意特定的条件或许可是什么,以便弄清楚到底什么是权利人允许的,什么是权利人禁止的。常见的这类许可包括知识共享许可、MIT许可证、Mozilla公共许可证等,不胜枚举。

如果你没有把握,最好向知识产权律师咨询。

由于大多数国家不要求履行版权保护手续,所以确定作品的权利人有时会很困难。要想找到某区域内一部作品的权利人,你通常可以联系:作品的作者或出版商、集体管理组织、当地作品登记部门或国家版权局等。这类机构可能拥有一些数据库,数据库内包含有关版权作品所有权的有用信息。

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协助你获得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你可以使用收费协会手册(WIPO和Baker & McKenzie的合作项目)提供的在线数据库找到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而无需向作者或权利人请求授权或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这种使用属于国家立法所规定的限制与例外的话。限制与例外的例子包括:

  • 对作品的引用;
  • 使用时事新闻;或者
  • 为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制作无障碍格式。

了解更多关于限制与例外的信息

法律制度的不同意味着有些制度对版权限制与例外作出了清晰规定,而在有些制度下,只能找到一条笼统的条款。这些笼统的规定经常被称为“合理使用”或“公平行为”条款。

说一件作品属于公有领域,是指该作品不再有权利人(的经济权利)。这通常是因为版权保护期限已过。例如荷马所作的著名诗歌《奥德赛》的经济权利已经失效,使用或利用这首诗歌无需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或向其支付报酬。有些国家的作者还可以通过一个称作“自愿放弃”的程序,自愿将他们的作品纳入公有领域。 关于公有领域作品的更多信息

一种常见的误解是,在包括社交媒体平台在内的互联网上公开的作品都属于公有领域,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未经权利人授权而广泛使用。受版权或相关权保护的任何作品——从音乐作品到多媒体产品、报纸文章和视听产品——只要保护期限尚未届满,都受到保护,不论它们是以纸质方式还是数字方式发表。在每种情况下,通常都应该在使用前寻求权利人的授权。

一些网站含有通用许可,这种许可使你不必为某些特定使用寻求直接授权。这种许可只授权某些特定的使用,例如非商业的使用。在实践中,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使用通过博客或网站等公开发表的文字:

  • 此种预期的使用属于授予网站的通用许可的范围;
  • 此种使用属于版权限制或例外的范围;或者
  • 你已为此种使用取得授权。

同样,如果你的中小企业所做的是通过网站发布或提供版权作品、录音、广播或表演等,那么也需要获得授权。

相关权或邻接权是授予协助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特定个人或机构的一套独立的版权类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权的受益方通常是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等。

这一术语还指授予下述个人或机构的权利:这些个人或机构所创作的客体虽然在某些国家不符合版权制度规定的作品条件,但具有足够的创造性或者技术和组织技巧,因此理应通过某种类似于版权的权利得到承认。

但某些法律明确规定,相关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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