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消费者已经养成了认牌购物的消费习惯,商标与消费者的联系愈发密切,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重要目的的《商标法》对于消费者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2014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商标法》将从哪些方面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哪些条款与消费者息息相关?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黄晖在接受采访时一一进行了解读。
治“标”也治本
在谈到《商标法》与消费者的关系时,黄晖用盲人与盲道来形容,他将没有商标指引的消费者比作盲人,将商标比作盲道。黄晖说,“没有商标的时候,消费者是靠自己直接的消费体验来购物,现在为了帮助消费者,我们设置了商标,这个商标如果出现问题,就相当于盲道上有时候会出现障碍物、井盖被盗等,这会比没有盲道更危险,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制定了《商标法》来维护商标的真实性。”《商标法》总则中提到,其制定宗旨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黄晖认为,无论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还是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消费者和经营者这两类群体来说,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归根结底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消费者的利益是制定《商标法》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
黄晖认为,在商品销售和制造越来越分离的情况下,消费者开始依赖商标这样外在的标记来购物,这个外在标记在不断变化的消费市场中出现了更多的问题,新《商标法》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商标这盏“指路灯”能正常照明。他说,“如果不把这盏灯维护好,保证它的正常工作的话,消费市场就会陷入一种混乱的状态,有很多劣质产品就会像陷阱一样坑害消费者。”
有句话说“治标不治本”,但在黄晖看来,治理商标,能通过治“标”从而达到治本的目的,把这个外在的、看上去很简单的标记管理好了,其他的事情自然也就会正常运转,这是一个事半功倍的办法。“你去拉一头牛的话,你是搬它的腿,还是牵它的鼻子?你搬它的腿很费劲,而牛的鼻子很怕疼,你一拉它,它就跟你走了。商标就是整个消费市场的牛鼻子,你拉着它走,很多东西就变得简单容易了。”他还表示,只需要让消费者记住哪些品牌是值得信赖的就可以了,而不需要他们带着秤、试纸等去购物,这就是通过《商标法》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由此让整个消费市场形成一种良性的运作。
为消费者排除干扰
新《商标法》中提出的禁止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禁止宣传、增加诚信原则、增加惩罚性赔偿等规定,都是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黄晖认为,经过修改的新《商标法》,在整体上加强了对于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这实际上是通过对商标权利人保护的加强,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新《商标法》第七条增加了诚信原则,“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黄晖说,诚信原则可以遏止商标的抢注,结合十五条第二款中对未注册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强来鼓励经营者诚信经营,保证自己所销售的商品质量过硬,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而不是投机取巧去欺骗消费者。
黄晖还说,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并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了300万元,对泛滥的山寨、傍名牌行为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相应地消费者也能在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下购物。
我们注意到,新《商标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黄晖介绍,驰名商标在之前的使用中出现了一些异化的情况,有些企业并未达到真正驰名的规模与知名度,也利用驰名商标来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黄晖还表示,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有利于消费者回归本身的按牌购货,也会更有利于市场的发展。“驰名商标本身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为了解决商标抢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去使用或者搭车使用,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一些行为。它本身与宣传、广告是无关的,所以新《商标法》增加此款规定也是为了让驰名商标回归到它本身的位置,这样一来,从根本上来讲对消费者是更有利的,消费者不用受此类宣传的影响或者是干扰。”黄晖说。
双剑合璧
对3·15即将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以及五一施行的新《商标法》,黄晖认为,尽管两部法律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二者结合起来能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黄晖指出,新《消法》中提出了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增加到三倍,而新《商标法》中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也提出了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销售假冒商品属于欺诈消费者,在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可以利用《商标法》来衡量欺诈行为。新《消法》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是对于消费者的赔偿,新《商标法》的惩罚性赔偿则是对于权利人的赔偿,两者如此结合起来将给消费者提供更有力的保证。
新《消法》对于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这种新型购物方式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多种保护条款,特别是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制。对此,黄晖说,新《商标法》把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规定为商标侵权的一种,正在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也提到了利用互联网为他人提供便利。新《消法》的规范加上新《商标法》对网络的规制,可以让网络交易平台负起责任,对一些欺骗性的销售行为及时制止,双管齐下,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的管制,达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最后,黄晖说,“消费者根据这两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由此我认为,市场经济秩序会越来越好,两部新法的实施对消费者来说都是福音。”
治“标”也治本
在谈到《商标法》与消费者的关系时,黄晖用盲人与盲道来形容,他将没有商标指引的消费者比作盲人,将商标比作盲道。黄晖说,“没有商标的时候,消费者是靠自己直接的消费体验来购物,现在为了帮助消费者,我们设置了商标,这个商标如果出现问题,就相当于盲道上有时候会出现障碍物、井盖被盗等,这会比没有盲道更危险,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制定了《商标法》来维护商标的真实性。”《商标法》总则中提到,其制定宗旨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黄晖认为,无论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还是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消费者和经营者这两类群体来说,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归根结底也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消费者的利益是制定《商标法》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
黄晖认为,在商品销售和制造越来越分离的情况下,消费者开始依赖商标这样外在的标记来购物,这个外在标记在不断变化的消费市场中出现了更多的问题,新《商标法》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商标这盏“指路灯”能正常照明。他说,“如果不把这盏灯维护好,保证它的正常工作的话,消费市场就会陷入一种混乱的状态,有很多劣质产品就会像陷阱一样坑害消费者。”
有句话说“治标不治本”,但在黄晖看来,治理商标,能通过治“标”从而达到治本的目的,把这个外在的、看上去很简单的标记管理好了,其他的事情自然也就会正常运转,这是一个事半功倍的办法。“你去拉一头牛的话,你是搬它的腿,还是牵它的鼻子?你搬它的腿很费劲,而牛的鼻子很怕疼,你一拉它,它就跟你走了。商标就是整个消费市场的牛鼻子,你拉着它走,很多东西就变得简单容易了。”他还表示,只需要让消费者记住哪些品牌是值得信赖的就可以了,而不需要他们带着秤、试纸等去购物,这就是通过《商标法》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由此让整个消费市场形成一种良性的运作。
为消费者排除干扰
新《商标法》中提出的禁止恶意抢注、驰名商标禁止宣传、增加诚信原则、增加惩罚性赔偿等规定,都是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黄晖认为,经过修改的新《商标法》,在整体上加强了对于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这实际上是通过对商标权利人保护的加强,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新《商标法》第七条增加了诚信原则,“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黄晖说,诚信原则可以遏止商标的抢注,结合十五条第二款中对未注册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强来鼓励经营者诚信经营,保证自己所销售的商品质量过硬,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而不是投机取巧去欺骗消费者。
黄晖还说,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并将法定赔偿额提高到了300万元,对泛滥的山寨、傍名牌行为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相应地消费者也能在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下购物。
我们注意到,新《商标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黄晖介绍,驰名商标在之前的使用中出现了一些异化的情况,有些企业并未达到真正驰名的规模与知名度,也利用驰名商标来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黄晖还表示,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有利于消费者回归本身的按牌购货,也会更有利于市场的发展。“驰名商标本身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为了解决商标抢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去使用或者搭车使用,给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一些行为。它本身与宣传、广告是无关的,所以新《商标法》增加此款规定也是为了让驰名商标回归到它本身的位置,这样一来,从根本上来讲对消费者是更有利的,消费者不用受此类宣传的影响或者是干扰。”黄晖说。
双剑合璧
对3·15即将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以及五一施行的新《商标法》,黄晖认为,尽管两部法律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二者结合起来能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黄晖指出,新《消法》中提出了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增加到三倍,而新《商标法》中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也提出了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销售假冒商品属于欺诈消费者,在碰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可以利用《商标法》来衡量欺诈行为。新《消法》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是对于消费者的赔偿,新《商标法》的惩罚性赔偿则是对于权利人的赔偿,两者如此结合起来将给消费者提供更有力的保证。
新《消法》对于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这种新型购物方式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多种保护条款,特别是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规制。对此,黄晖说,新《商标法》把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规定为商标侵权的一种,正在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也提到了利用互联网为他人提供便利。新《消法》的规范加上新《商标法》对网络的规制,可以让网络交易平台负起责任,对一些欺骗性的销售行为及时制止,双管齐下,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的管制,达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最后,黄晖说,“消费者根据这两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由此我认为,市场经济秩序会越来越好,两部新法的实施对消费者来说都是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