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西南宁仁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 浏览文章

行业资讯

“通用名词”“流行语” 可申请注册商标吗??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感觉到它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有关。商标的本质是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同时标明商品来源,消费者在心理上不能把商业标识识别为商标时,自然就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例如,某电视制造商在其商品上申请注册高科技术商标,无法让人意识到其为商标,因而缺乏显著,是不能作为商标名注册的,如果了解了前面之意,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流行语并不适合注册为商标了。例如,将“好不好在这里”注册在超市服务上,就难以认为其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因为容易被消费者看成是超市的促销广告;又如,将“精彩的表演”注册在演艺类服务(如卡拉OK)上,同样不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因为很容易被消费者看成是口号式的宣传语。当然,如果企业在此类流行语注册前进行了大量营销努力,使得相关公众认可流行语与相应企业的关联关系,那么企业就可以根据第二含义而得以注册相关商标。
例如,商品的通用名称,即某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括行业标准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称的别称、简称、俗称、雅称等,一般属于同业竞争者共有。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仅能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而无法起到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地的功能,所以法律禁止将通用名称以商标注册的形式专有化。
比如,如果将流行语“皮皮虾我们走”注册在鱼虾类的生鲜产品上,一方面不具有辨识力和提示性,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广告语;另一方面也因为通用名称(皮皮虾)在商标组成中占了主要位置而使得该商标缺乏来源指示性,因此不宜在相关商品类别上注册为商标。但是,在经营者长期营销使用下,如果相应标识获得了足够的显著性——建立了与自身商品的唯一联系,同样可以因为第二含义而获得商标注册的机会。
再者就是通用名称,例如“新鲜”“酒业”“食品”等等,这些词语在大家口中经常公共使用,不能明确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没有显著性,所以,这些通用名词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
“通用名词”“流行语” 可申请注册商标吗??“通用名词”“流行语” 可申请注册商标吗??
 
分类:行业资讯
上一篇:加多宝,王老吉争夺“红灌”权益,历经数年之争终有结果.
下一篇:您的商标到续展期了吗?

相关信息